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房地资物[2002]0297号
浦东新区建设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特殊需要"中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的认定,由区县房地局根据区县规划部门和商委编制的专业规划要求予以认定。 二、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是指符合市或者区有关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等。
2002年6月14日